

房屋買賣是人生中大事,而房屋的取得、出售、持有、繼承、贈與、出租均有不同的稅費需要繳交,而在應繳稅費中,應如何節稅及退稅,以下將一併為您說明,當然,若您對其中某一稅費欲深入了解,亦可就近向您住家附近的住商不動產加盟店詢問,專業踏實的住商不動產,隨時都已做好為您服務的準備。 |
取得自有住宅之稅費 |
一、 |
契稅:稅率計算標準係以房屋現值計算
稅目 |
稅率 |
納稅人 |
買賣契稅 |
6% |
買受人 |
贈與契稅 |
6% |
受贈人 |
占有契稅 |
6% |
占有人 |
典權契稅 |
4% |
典權人 |
分割契稅 |
2% |
分割人 |
交換契稅 |
2% |
交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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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印花稅: ( 建物總現值 + 土地總現值 )×0.001 |
三、 |
登記規費: ( 建物總現值 + 土地申報地價總額 )×0.001 |
四、 |
地政士費:約 ( 買賣 )$10000 ~ ( 買賣+貸款 )$14000 ※詳細費用請上網站上買方權益說明內查詢 |
五、 |
貸款登記費: ( 銀行貸款設定總額 )×0.001 |
六、 |
保險費:包含火險及地震險,費用依銀行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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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自有住宅之稅費 |
一、 |
土地增值稅: |
(一) |
說明:分為一般及自用稅率,立法院於 94 年 1 月 21 日三讀通過土地稅法第三十三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條之修正案,並自 94 年 2 月 1 日正式生效。
除此之外,亦增加長期持有土地者將可減免土地增值稅之相關規定,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20 年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 20% ,超過 30 年及 40 年者,亦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之部分,分別減徵 30% 、 40% 。您可就近洽詢住商不動產全省各加盟店或住商不動產網站 www.hbhousing.com.tw 試算所需繳交之稅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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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稅率變動表 |
新制稅率 |
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
10 % |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未達100% |
20 % |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100%以上未達200% |
30 % |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200%以上 |
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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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節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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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1) |
優惠稅率:10% |
(2) |
適用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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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之住宅用地。 |
* |
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
* |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
* |
一人以一次為限。 |
* |
自用住宅建築完成一年內者,其評定房屋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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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檢附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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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購退稅
(1) |
適用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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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出售後二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二年內再出售土地。 |
* |
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 |
* |
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 |
* |
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
* |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
* |
出售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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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檢附證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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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出售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
* |
新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
* |
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無法提示,改立具切結書)。 |
* |
出售土地及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建物證明文件)。 |
* |
原出售土地係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檢附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土地所有權人(有)無租賃情形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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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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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購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地價-(原出售自宅用地申報移轉地價-已繳土地增值稅)=A(不可為零或負數) 已繳土地增值稅款≦A時,已繳的增值稅款可全數退還。 已繳土地增值稅款>A時,可退還相當於A的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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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財產交易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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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不動產之稅費 |
一、 |
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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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計算方式:房屋稅=房屋現值×稅率
房屋使用情形 |
稅率 |
住家用 |
1.2% |
營業用 |
3% |
非住家非營業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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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多房持有人之房屋稅率
戶數 |
稅率 |
適用縣市 |
第1~3戶
(視為自用住宅) |
1.2% |
所有縣市 |
第4、5戶
(視為非自用住宅) |
1.5% |
高雄市、台南市、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台東縣、澎湖縣、台中市、基隆市、新竹縣、彰化縣、新竹市、嘉義市、花蓮縣、金門縣 |
1.6% |
連江縣 |
2.4% |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宜蘭縣 |
第6戶以上
(視為非自用住宅) |
1.5% |
高雄市、台南市、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台東縣、澎湖縣、台中市、基隆市、新竹縣、彰化縣、新竹市、嘉義市、花蓮縣、金門縣 |
2% |
連江縣 |
2.4% |
新北市 |
3.6% |
台北市、桃園市、宜蘭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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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繳納期間:
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逾期繳納每逾二日加徵本稅1%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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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前一年的7月1日至當年的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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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節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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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檢視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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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供住家使用時,可檢視房屋稅單上之用途是否為「住家用」,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
(2) |
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注意時效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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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用房屋係住家用房屋之2.5倍,因此原供營業用之房屋經變更作住家使用,應立即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稅。 |
(3) |
受災、海砂、輻射屋,可減免房屋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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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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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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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地價=申報地價×持有面積
應課稅額=課稅地價×稅率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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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繳納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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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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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課徵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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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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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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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稅款,每逾二日按應繳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稅捐處會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
(2) |
凡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之土地,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未於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逃漏稅,除追補應稅部分外,處以短匿稅一至三倍之罰鍰。 |
(3) |
自用地價稅適用面積限制為: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及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者,適用稅率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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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稅 |
一、 |
凡是將房屋出租所得之租金收入,都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中,核課 租賃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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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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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租賃所得=全年租金總收入-必要費用(包括財產折舊、修繕費、地價稅、房屋稅、貸款利息、保險費等。) |
2. |
房屋出租約定的租金,若明顯的比當地一般租金還低,國稅局會參考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調整,計算租賃收入。所謂「當地一般租金」,係由國稅局查明後報經財政部核定的租金。租賃所得=租賃所得房屋現值×平均租金收益率-必要費用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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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申報方式: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併入各項所得一起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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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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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報必要費用時,若能列舉各項費用,可節省更多的稅捐。 |
2. |
申報戶每年可申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及購屋貸款利息扣除額。 |
3. |
未申報租賃所得時,國稅局即以房屋現值乘以規定比率,來認定全年租金收入。 |
不動產 |
取得 |
出售 |
持有 |
贈與 |
繼承 |
出租 |
契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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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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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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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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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規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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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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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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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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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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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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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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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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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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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價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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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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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遺產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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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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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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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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