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規條文的規定來看,地下室停車位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可分為三種:

第一種:法定防空避難設備停車空間,就是一般常說的「法定停車位」。這是根據《建築法》明定,以及《建築技術規則》中就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的設置數量、標準、設置、每輛停車位長寬度、樓層淨高都有一定的限制和規定。 

第二種:獎勵增設停車空間,意即「獎勵停車位」。這類停車位是建商在法令所要求應設的停車位以外,另外增設停車位,政府允許給予額外樓地板面積作為獎勵,但前提是要求增設的獎勵停車位是要供給公眾使用,並在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平面圖上加註「於×層增設公共停車空間×輛供公眾使用」,起造人或所有權人並應於建物進出明顯位置標示牌,負責管理維護。

第三種:自行增設停車空間,也就是所謂的「增設停車位」。這類停車位是指在都市計畫或建築法規允許下,由申請建築的起造人,在上開法令所要求應設的停車位以外,另外增加的停車位。

由於不同的停車位類型,其產權登記型態和使用權也不同,所以建議劉小姐應該要先去查清楚自己在社區地下室停車場的停車位是屬於哪一種類型的停車位,才能進一步判斷可否出售,或是能怎麼出售。

 

共用登記不得單獨買賣,僅能轉售共有者

如果您的停車位屬於法定停車位,由於性質都屬於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在所有權上,登記的方法約有下列三種:
一、登記在區分所有權登記謄本的公共設施部分,另外編列「附屬建號」登記,例如「附停車位」
二、計算所購買的車位應有部分面積,併入登記於專有部分面積內
三、以區分所有建物的公共設施持份比例,增加車位面積的方式登記

這三種登記方式,以第三種方式最為普遍常見;第二種方式將車位與專有部分面積加總未予區分,則容易造成認知與解釋上混淆而明顯不妥;而第一種方式標示最為明確,權利義務容易釐清認定,最為妥適,亦為目前車位登記實務的趨勢。

但不管是登記哪一種類型,法定停車位按其性質都是屬於建築物的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不得與主建物(或專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登記或設定負擔,也不得讓售給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人外,亦不得約定由區分所有權人以外的特定人專用。」也就是說,因為是屬於共同使用的的部分(也就是所謂的公設),因為是共有的,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的規定,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公設的所有權有隨著移轉,大樓住戶對於公設部分是可以約定由個別住戶使用(如停車位),但是不能和所有權分離而單獨買賣。這並不是說「法定停車位不得買賣」,因為當公設移轉或調整該建物的其他住戶所有時,就不受上述的規定限制。

所以,若是這一類型的停車位規範下,劉小姐想要出售停車位,就只要找同一社區的住戶,亦可進行停車位單獨買賣的交易。

 

獨立產權則可自行處理

如果您的停車位是建築物依法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之停車空間,這類停車位可以用公共設施或是獨立產權方式登記,若停車位的設置是在建築物的共同使用部分(即公共面積),則所受的法令規範就和法定停車空間相同,是不能隨意自己獨立買賣的,但變通的方式也相同;假如不是設置在建築物的共同使用部分,而已經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也就是所謂有獨立產權的停車位,當然可以獨立處分、移轉或設定負擔,其中部分車位甚至經戶政機關編列門牌號碼,這類的停車位可以分別以共有方式取得所有權,並得以分管契約方式特定其區域,劉小姐的停車位若是屬於這一種,就可以獨立買賣,甚至編列門牌號碼。但要特別注意的是,由於獎勵停車位有必須提供公眾使用的限制,有就是說任何不特定人均可使用,在買賣時一定要明確告知買受人停車位的性質,以避免未來不必要的糾紛。

而就上述所言,無論是「法定停車位」、「獎勵停車位」或「增設停車位」均屬於法有據,一般人是不能隨意自行增畫停車位的,就算是管理委員會之決議並不具有法律上之效力,有是不得擅自違規增劃停車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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