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詳細內容:
內政部為保障消費者購屋的權益,於 105年12月2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50084707號令解釋,建商於預售屋進行驗收時,應保證接通自來水、電力管線及達成內線瓦斯管線可接通狀態,並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如代墊、預付),收取安裝配置設計費、施工費、道路開挖費、復原費及施工人員薪資等;假如有巧立名目之情形,一經主管機關查證,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詳細訂約方式,請參考如下: (一)建商通知買方驗收時,自來水、電力均應達接通狀態,建商不得向買方收取為接通自來水、電力管線所必要之相關費用。 (二)有天然瓦斯地區之預售屋買賣,除契約另有約定,並於相關銷售文件上特別標示不予配設天然瓦斯配管外,預售屋基地(房地出售)範圍內建商不得向買方收取達成內線瓦斯管線可接通狀態所必要之相關費用;至預售屋基地(房地出售)範圍外銜接公用事業外管線之瓦斯管線費及其相關費用,由買賣雙方本契約自由的原則商議。 (三)自105年12月29日起買賣雙方訂定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至於在此之前訂定的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未約定者,建商應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
||||||||||||
|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