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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種建築用地(丁工)29項用途使用如下
1.廠房或相關生產設施(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鄉村區,除既有工及相關生產設施外,限於經直轄市國縣(市)政府認定之低污染事業使用。)
2.附屬辦公室
3.附屬倉庫
4.附屬生產實驗或訓練房舍
5.附屬單身員工宿舍
6.附屬露天設施或堆置場所
7.附屬停車場等必要設施
8.防治公害設備
9.工廠對外通路
10.兼營工廠登記產品有關之買賣業務(不得單純經營買賣業務。)
11.高壓氣體製造設備及其他附屬設備
12.工業技術開發或研究發展設施
13.汽車修理業
14.倉儲設施(賣場除外)
15.綠帶及遊憩設施
16.教育設施(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或核准設置幼稚園者。)
17.衛生及福利設施(限於已開發工業區並經工業主管機關規劃或核准設置托兒機構者。)
18.社區安全設施
19.標準廠房
20.加油站及汽車加氣站
21.以及公共公用業設施
22.運輸倉儲設施
23.轉運設施
24.就業訓練及創業輔導設施
25.試驗研究設施
26.專業辦公大樓
27.環境保護及景觀維護設施
28.企業營運總部(以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推動企業營運總部行動方」等相關規定核定者為限。)
29.其他工業設施

文章出處: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丁種建築用地低汙染審查認定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設工廠:指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以後設立登記之工廠。
(二)既有工廠:指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以前設立登記之工廠。
(三)原生產事業:指與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前依法登記之事業產業類別前二碼相同事業。

三、新設工廠之行業或產品非屬附表所列事業者,為低污染事業。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歇業之既有工廠廠地範圍內,自該廠登記歇業之日起五年內,新設立工廠者,經取得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或證明文件,得從事歇業工廠之原生產事業,並認定屬低污染事業。

四、既有工廠於原廠地範圍內欲增加前點附表所列以外之事業或原生產事業,經取得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或證明文件,得認定屬低污染事業。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修正生效前,已依第七點核准登記之工廠,準用前項規定。

五、新設工廠之行業或其產品屬第三點附表所列之事業,有他廠設廠紀錄,且申請前三年內無重大違反事業廢(污)水放流水標準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紀錄者,得檢附相關書件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審認(審查流程如附件一),並提出污染防治計畫(如附件二)經專案小組審查通過,得認定屬低污染事業。
前項專案小組,由經發局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組成之。

六、經本府核定之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案,若核定擴增工廠產品屬第三點附表所列產業產品者,得於報核完成使用時,就擴展計畫內之產業產品為相關工廠變更登記。

七、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前已申請取得本府認定屬低污染事業或得認定屬低污染事業者,免再依本要點認定;已申請取得本府環保法令查詢回覆、工廠登記前各項核准或許可文件者,其低污染事業之認定,適用申請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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